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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未成年人售酒,罚你没商量!

时间:2022-09-01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
向未成年人售酒,

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!

但个别商家,

罔顾“禁令”,

以身试法!

近日,浙江省金华某餐饮店就因为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,被开了3000元的罚单。

一日,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,称有未成年人在某餐饮店喝酒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店现场检查,发现有两名未成年人饮酒,且店内未张贴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”的警示语,该局予以立案调查。

经查,该餐饮店为了吸引客流,对500mL瓶装啤酒实行搭售,凡进店人员均可免费畅饮该款啤酒。因当事人未切实履行提醒及查证消费者身份等义务,导致未成人至该店消费并自行取用啤酒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(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)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,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“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”的标志,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同时,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,并罚款3000元。

今年以来,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专项整治,对学校及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的小食杂店、文具店及餐饮店进行全覆盖检查,张贴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”提示语196张,依法扣押检查中发现的“三无”玩具及具有赌博性质的盲盒,并责令经营户立即改正。

“我们将持续加大对产品质量、餐饮行业及食品销售的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违法行为,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”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第五十九条:学校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、酒、彩票销售网点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、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。烟、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或者彩票的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

第一百二十三条: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条规定的,由文化和旅游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烟草专卖、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相关许可证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饮酒行为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,除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外,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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